深圳市IT 服务商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市IT 服务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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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IT 服务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信息化服务业的方案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经销商,及其他为用
户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法人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帮助会员在信息化服务中,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市场策略,以促
进各会员提升业务能力、健康成长和做强做大。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开展交流活动。帮助会员间进行知识培训、经验交流、人员资源交流,促进会员提供
更好的技术和服务质量,提升会员的业务能力。
(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会员间的行业自律、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帮助各会员的健
康成长。
(三)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及时获得最新的市场信息,会员根据自身优势,从最新市场
信息中获得商机,帮助会员做强做大。
(四)协调争议。协调会员之间出现的争议;协调会员与厂家、供应商、非会员之间出现的
争议。
(五)服务会员。帮助会员获得政府、行业等对会员有帮助的信息,并提供指导。
(六)监督管理平台。监督管理由本协会成立各种平台,包括网站、团体、组织机构等。
(七)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一条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合法组织;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得到本协会提供的活动和服务;
(四)享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会费
(一) 会长缴纳会费30000 元人民币;
(二) 副会长缴纳会费20000 元人民币;
(三) 会员缴纳会费6000 元人民币;
(四) 协会所有会员续交会费1000 元/年;
第七条会员退会或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如2 个月内不交会费,视为自愿退会。
(三)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经本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
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
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
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主任签
名确认,会后向会员单位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
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
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
会。
第八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

(二)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代表会议的决议行驶
理事会的职权;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
(四)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五)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九条成立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协会组织开展党的
工作。
协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
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
负责人审核意见。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
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关于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关于秘书长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
秘书长。秘书长行使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安排,负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
和资产管理;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关于会长
(一)本协会设会长1 人,每届4 年,不得超过2 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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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定期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十三条关于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经费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
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决策委大会和财务部门
的监督。
第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厅和业务主管
单位市工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 日内,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
出注销动议。
第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经2019 年2 月1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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