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7 10:04:00         信息来源:管理员

各行业协会商会:

《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按《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

说 明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此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

二、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旨在为行业协会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及运行机制提供依据,规范行业协会法人治理行为。

三、各行业协会可依此指引所规定的内容逐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也可根据各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作适当修订或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我市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合会、促进会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本指引所称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是指行业协会建立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行业协会工作效率;

(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协会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四)保障行业协会职能的有效实现。

第四条 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三)制衡原则。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精简机构、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行业协会章程

第五条 行业协会章程是协会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关于协会的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的规定,也是协会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最基本保证。

第六条 行业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

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相关机构或者相关自然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行业协会接纳申请人入会,建议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由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行业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行业协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行业协会收回其会员证。行业协会定期在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行业协会。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协会会员证。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每年定期下发《会员注册通知》,会员可到协会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行业协会网站注册。一般而言,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25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行业协会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而言,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行业协会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行业协会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业协会可通过章程规定,行业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一条 会员( 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行业协会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三十六条 一般而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

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协会网页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选举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的比例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选举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应在行业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一般而言,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缺时代行其职务。

第五十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协会利益。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行业协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行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五条 行业协会章程可授权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工作计划不力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监事会应向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报。

(二)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行业协会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三)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常务)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以有利于监事会事先行使监督职责。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六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十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一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的比例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七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七十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给行业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监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七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一般而言,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建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至少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五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致使协会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与职权

第八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八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九十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一般而言,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九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其具体产生办法应在行业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常务)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一般而言,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第九十四条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般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九十五条 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六条 秘书长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一般而言,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九十七条 理事会可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九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一百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协会监事会。

第四节 其他专职人

第一百零一条 行业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一百零三条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一百零四条 行业协会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协会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一百零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行业协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一般而言,设立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企业会员。

第一百零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根据所属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一百一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行业协会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行业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建议为:

(一)由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行业协会承担。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每年应向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一般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必要时所属行业协会可派人参与。

以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般而言,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其所属行业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所属行业协会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一般应依据所属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推荐,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一般而言,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所属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所属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行业协会声誉的,所属行业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行业协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协会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费标准不得违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章程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一般而言,协会会员应在每年上半年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当年的会费,有特殊情况者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当年交清;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对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一百三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

行业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捐助人有权向行业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询问,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有关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

1.协会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事业经费:

1.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要合理确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般而言,秘书处可作为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协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协会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行业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行业协会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行业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一百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设财务总监,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受理事长领导,代表理事会指导、监督行业协会财务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行业协会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四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成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资产监管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不定期地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协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协会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委托合法的会(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五十条 如行业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将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对行业协会经费收支等财务情况有异议的,会员有向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行业协会经费使用应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行业协会注销之前,由有关机关依法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行业协会被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应上缴国库,或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行规行约

第一节 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规行约是由行业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的行为规范。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规行约一般应明确行规行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行规行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反对低价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行为;

(二)体现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三)内容具体细致,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四)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细则,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一般由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草拟,并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规行约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协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规行约通过和公布后,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执行行规行约的自觉性、主动性。对认真执行行规行约的,可给予表彰、宣传、奖励或公示。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一百六十条 行业协会可对以下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行业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行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行业协会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需经理事会同意,并制定评比表彰办法,明确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和公正。评比表彰办法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会员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分。一般而言,对违规情节较轻的,可予以批评教育,责其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改正;对违规情节较重的,可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或行业制裁等;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违法的,应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可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或处分的会员。

一般而言,开除会员应该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的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且(常务)理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开除的决议以及理由立即通知被开除的会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将会员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

第一百六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顺畅有效的申诉与处理机制。

会员对行业协会奖励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向行业协会秘书处提起申诉或举报。秘书处应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核。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指引,对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对法人治理良好的行业协会,可优先给予“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在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行业协会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工作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过半”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供行业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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