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的若干主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5-7 9:45:00         信息来源:管理员

   1、如果要申请创办刊登新闻的网站,该向何部门申请?
    答:对于要在网站转载非本单位已刊发的新闻,如果是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本身是新闻媒体,仅转载本单位已出版新闻信息的话,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人力资源有何具体要求?
     答: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3、如何区分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
    答: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重新依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新闻单位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提供内容支持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中央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这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新闻提供之外的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对网站来说,以下内容是完全被禁止的: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网站信息保存多长时间为宜?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网站业务报告向何单位提交?
    答:转载非自己已出版新闻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7、违规转载新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若未申请备案便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提供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备案义务、报告义务,以及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各类信息应向何部门申报?
    答: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9、BBS版主负责制对版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   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应报受理其专项审批的通信管理局备案。

    10、如何在BBS上提醒使用者注意规章制度?
    答:首先网站应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而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开展BBS的网点,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游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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